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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一次长达五小时的调解让“两难”变“双赢”
作者:杨阳 王雪珂  发布时间:2024-11-29 08:33: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面写着“司法彰正义 调解显温情”的锦旗送到了青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员额法官杨阳手中。简单的几个字,却载满了对法官耐心调解、暖心护企的感激。

       半个月前,原告某公司来到青山区人民法院,诉请解除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余万元。原告提供担保对被告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

       原来,2024年3月,被告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出租某处大型门店房,原告公司中标后,如约缴纳了45万元履约保证金,签订长达8年的租赁合同,并缴纳第一年度的房屋租金。之后,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开始对租赁场所进行装修设计并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屡屡出现前承租人对租赁场所内放置的部分设施主张权利,甚至阻碍装修施工的情况。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未遂,报警处理也未果。原告公司认为被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租赁标的场所进行为期八年的出租,却在招标公告中隐瞒了租赁标的场所内放置着前承租人的餐饮设施设备的重要事实,所以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杨阳考虑到租赁标的物价值较大,空置时间较长,且原告公司对租赁物的装修及下一步的经营作出了较大投入,简单的“一判了之”不利于纠纷化解,也不利于双方损失的弥补和后续的经营。经过反复斟酌,杨阳法官决定采用调解优先,柔性化解的思路处理本案。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杨阳法官向双方释法晰理,厘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引导双方从考虑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出发,换位思考。

       “腾退前承租人的物品,双方继续合作是这起纠纷的最优解,大家不要置气。既然你们双方已经互不信任,也考虑到前承租人的主张,在腾退前承租人物品时,可以让公证处到场公证,也可以对损失金额进行确定和弥补。考虑到被告目前的履行能力,以租期折抵原告损失,你们双方是否同意?”杨阳法官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在双方就此僵持不下之时,杨阳法官再次提出解决方案:“腾退时双方要对租赁场所内的遗留物品当场进行详细盘点,全部记录在案。在公证处的见证下双方对腾退效果仍有争议,原告不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账户解冻,我会进行现场勘察,结合公证书作出判断,决定是继续腾退还是解除冻结。”

       在最后双方均对调解方案表示满意后,现场众人抬头一看,一场调解已经从上午9点持续到下午2点,好在五个小时的努力没有落空。

       10天后,被告公司向杨阳法官提交了已经腾退完毕的公证书,原告也向法官表示腾退效果良好,出具了书面的解封申请。当天,杨阳法官出具解冻裁定书对被告被冻结账户解除保全措施,被告企业的正常经营得到了保障,至此,这起大额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从“两难”变为“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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