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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小法普法课堂】拒执罪最新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亮点
作者:施宇超  发布时间:2024-12-04 08:40:4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有哪些亮点,随青小法一起看一看吧。

       一是明确了拒执罪的义务主体,重申“拒执罪”的主体包括单位,与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保持一致。新增了案外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形,具体规定在司法解释第八条。

       二是明确了“法院判决、裁定”的范围,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吸收了立法解释的规定,并明确“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作出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三是修正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在之前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修改、删除、增设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列举+兜底”的方式对情节严重情形予以修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逃避债务进行全面规制。

       四是前移了“拒执”的时间节点。新的司法解释将逃避执行的时间节点前移,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从行为时间的角度,对提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是明确了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精准惩治“拒执”犯罪。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在第四条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明确了“有能力执行”的含义,第7条明确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含义,第9条明确了数罪的处理规则,在触犯数罪时,择一重罪处罚。

       六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的情形由酌定从重上升为法定从重,从严惩治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拒执”犯罪行为。在第11条明确对危害不大的“拒执”行为人从宽处罚,能够鼓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义务。

       新“拒执罪”司法解释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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