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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来自人民群众的肯定又双叒叕+1——青山区社会治理中心法官工作站调解案例

作者:潘  骥  发布时间:2024-12-12 08:49: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社会治理中心法官工作站特邀调解员白砚杰接受青山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当事人的肯定。

       凌某想要出售自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某街坊的房子,便委托包头市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代为销售。2024年3月16日,置业公司员工张某给凌某打电话说,有人要买房,并要求凌某于2024年3月19日到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由于凌某带丈夫在北京看病,就让其儿子叶某代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在买卖过程中,置业公司员工张某擅自将买房人给付的20000元定金扣下了10000元,只给凌某的银行卡上转过来10000元。后由于凌某自己不愿意出售房屋导致合同违约,凌某被买房人起诉至法院并向买房人赔偿了双倍违约金。凌某气急之下要求置业公司及其员工张某,退还擅自扣押的10000元,但是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调解员迅速介入,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展开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初步沟通,了解到双方对于案涉10000元存在较大争议,凌某认为该10000元是置业公司及其员工张某在卖房过程中擅自扣留的买房人交付的定金,置业公司及其员工张某认为钱是凌某卖房缴纳的中介费,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中介义务,是凌某自己反悔导致违约,自己不应退还该10000元。随后,调解员为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和沟通,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调解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经过多轮细致的沟通与协商,在调解员的积极协调下,最终达成了一项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置业公司及其员工张某退还原告凌某中介费5000元,双方随即签订了调解协议,置业公司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即向凌某退还了中介费。

       本案例的调解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合理、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这次成功的调解,不仅有效解决了居民之间的矛盾,还促进了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包容,彰显了诉前调解工作在化解基层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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