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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工程】惩戒+激励 “限制消费令”和“自动履行证明书”同时发出
作者:赵玉婷  发布时间:2024-12-18 08:42: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向包头市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自动履行证明书”。

       限制消费令是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自动履行完毕证明书”是对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

       二者分别是失信惩戒和守信受益的证明,一般不会同时出现,但两份文书同时向同一被执行人发出,究竟是发生了什么呢,让我们来一同了解一下。

       内蒙古某旅行社与包头市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包头某公司支付原告内蒙古某旅行社业务款146529元及案件受理费。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日期给付业务款,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余额66339元,扣划并发放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令发布后,企业不仅无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项目,同时在申请贷款、融资方面都会受到制约,同时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仅在发布限制消费令五天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主动履行未给付义务,通过各渠道筹措资金将案款全部履行,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而在查阅督促案件列表时,承办人发现该公司还有一起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标的两万余元,正在执前督促程序中,承办人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前督促告知书及预限高告知书。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文件后,主动向督促法官告知能否不进入执行程序并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该笔欠款。在核实还款信息及金额后,被告当场通过转账方式全部履行完毕,法院现场为其发放《自动履行完毕证明书》。

       至此,两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的胜诉请求全部得到实现。而对于被执行人,法院通过为其发放《自动履行证明书》,作为当事人已经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不仅有效减少执行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起来,通过正向评价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推动企业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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