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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的房子是临街底店,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不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而且楼体外墙排水管道常年损坏,雨水、雪水都排到我的窗户上,多次向物业反映也没有给维修,现在要物业费知道来找我了”业主张先生十分气愤。
“法官,临街底店也是物业服务区域的一部分,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保安、保洁、绿化、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物业服务,底店的业主和住宅的业主一样也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我们多次催要,被告都没支付。”物业服务企业十分委屈。
面对情绪对立的当事人,青山区人民法院房产物业法庭葛丽法官有自己的调解思路。“物业服务是对整体物业服务区域进行的,临街底店与小区内的住宅属于同一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不管是底店业主还是住宅业主都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支付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您提到的排水管损坏的问题,我们会督促物业公司尽快维修整改,但是个别物业服务不到位,不构成物业服务重大瑕疵,不能作为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
在耐心与业主释法析理后,葛丽法官又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整改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共用设施、设备具有日常维护管理的职责,对于张先生反映的排水管的问题应当尽快维修,否则即便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张先生支付了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如果他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后的物业服务费他也可能不会支付,你们之间的物业纠纷从根源上得到解决的话,还是要先将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问题解决了。”
最终,物业服务企业对排水管道进行了维修,张先生支付了物业服务费用,并且为了感谢葛丽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为葛丽法官送上了一面锦旗,双方的物业纠纷得到圆满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