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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对方同意,用共同财产超额打赏主播,可视为“挥霍”
作者:施宇超  发布时间:2025-01-27 16:41: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

打赏、送主播豪华礼包的问题

一直是社会关心和热议的话题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打赏主播

引起夫妻感情矛盾也逐渐增多

最高法近日发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就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

近期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下面,请和青小法一起

看一下是什么情况把~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于1996年出生,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一直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加之杨某某婚后对家庭缺乏责任感,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淡漠,自2018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李某某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三套房屋以及2024年3月发放的征地补偿款。被告杨某某同意离婚,但辩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杨某某庭审中提出征地补偿款都已经花完,余额只有805元。经查看微信转账记录,杨某某于2024年3月至9月花费12万元,大部分款项用于打赏主播。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登记结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长期分居,现李某某起诉离婚,杨某某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不宜维持,李某某请求判决离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请求分割的两套房屋及一个土二楼,有一套房屋为安置房,因未取得所有权,可另诉主张分割,青山区另一套房屋及土二楼,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关于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双方均认可2024年3月收到征地补偿款,杨某某自认其享有112,500元征地补偿款,该款项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某在半年的期间将上述款项几近花费完毕,且自认大多数用于打赏主播,故存在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该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即112,500元的5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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