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
爱美人士都想赶在节日前
通过医美让自己更加美丽
但是,如果整形效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
消费者可以要求整形医院赔偿吗?
2024年10月,王某向某美容整形医院支付4500元进行“切开重睑术”和“内眦赘皮矫正术”即俗称的双眼皮全切手术。手术前,王某签署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相关术前常规检验。术后,王某对双眼皮效果不满意,认为未达到预期,存在眼睛大小不对称的情形。双方就此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王某将某美容整形医院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手术费、赔偿2次修复手术费、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诉讼费等。
某美容整形医院辩称,不存在侵权行为,其医疗行为严格按照正常医疗规范进行,本纠纷所涉及的医生及护士均有执业资格证;原告术前已签署术前告知书,对手术的风险具有明确认识。医疗美容作为高风险行业,具有不可预知性。被告已在术前告知原告,可能出现不可预知的问题。原告在知情通知书上签字,在术后留存的照片中显示并没有原告说的明显的大小眼不对称,被告并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此外,原告现在所称的大小眼不对称等情况与手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医疗美容效果认知存在差异(美丑与否)与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本案中,王某签署了同意书表明其在术前已对医美手术风险有了认知,该同意书也明确表明据目前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疗美容不能满足人们的所有要求,因个人审美观点不同患者认为效果不理想的情形也属医疗风险,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对自己所作出的行为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此外,对于侵权类型的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对其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