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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是货比三家还是“跳单”违约?
作者:孙福星  发布时间:2025-02-08 08:34:43 打印 字号: | |

       关某因孩子要上学,有购买学区房的需求,2022年6月4日,关某向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房源信息,该公司于同日晚上通过微信向关某提供四套房源的链接,其中包括案涉房屋,并向关某提供了相关房屋价款及首付款、贷款还款等信息。该公司对案涉房屋报价为1150000元,中介费为成交价的1.5%。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022年6月8日,关某通过昆都仑区某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促成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交易,成交价为1140000元,关某支出中介费11000元。现该房屋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关某“跳单”违约为由,要求关某支付中介服务费17250元。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居间报酬而引发的中介服务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即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本案中,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案涉房屋的独家销售代理权,关某通过正当途径在其他中介机构获悉该房屋信息,并基于中介费用、服务质量或其他因素选择其他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跳单”违约。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包头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跳单”,即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民法典》中对于“跳单”的认定,强调“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实践中如果某处房源属于独家销售代理,因为买卖行为必然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则一般应当认定为“跳单”;但如果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人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其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人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该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则不构成“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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