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和小王曾是一对甜蜜情侣,恋爱期间,每逢情人节、七夕等节日,小刘就用520红包、1314红包制造浪漫,表达爱意。后来双方摩擦不断,观念不和,决定分手。分后后,小刘可以向小王要回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吗?
恋人间偶尔发个微信红包,互送礼物表达爱意,联络感情的情况比较普遍。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为另一方支付用于购买护肤品、食品等生活日常开支以及带有特殊意义的红包、赠送的节日礼物等,应当视为无偿赠与,分手时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但情侣之间赠与的房屋、车辆、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贵重物品,如有证据证明为缔结婚约而给付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分手后给付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老赵与徐姐经历十年爱情长跑,却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双方分手后,徐姐认为自己对这段感情付出太多,且恋爱期间老赵也有“劈腿”行为,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老赵赔偿自己2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徐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青春损失费”是一种民间俗语,并非法律概念,我国法律中也并没有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故情侣分手原则上并没有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法定义务,徐姐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两人在相处的过程中,一方确有过错并且属于法律所规制的侵权行为,则另一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